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地市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单元(考站)考试成绩无效。(一)进入考场时, 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