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建材行业百强品牌创建材行业诚信自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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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推建材行业百强品牌 创建材行业诚信自律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推荐活动申报指南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2011 年 2 月目 录11、关于开展 2011 年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推荐活动的通知22、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评选办法43、2011 年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申请表(新评) 94、2011 年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申请表(复评) 95、2011 年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推广计划2沪建材协(2011)第 008 号关于开展 2011 年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推荐活动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推荐活动已连续九年,受到政府、企业、社会支持和良好评价。为了更好地贯彻

2、上海市政府实施上海品牌战略的精神,发挥行业协会在品牌战略中的指导推进和服务职能,充分宣传优秀建材企业,提升上海建材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凸显上海建材产品“名优”的特质,增强上海建材行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将 2011 年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范围基本条件: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生产有一定规模,销售额呈上升趋势的建材行业企业,原则上该产品的上年度销售额应不少于 3000 万元,或利润不少于 300 万元(详见“评选办法” )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 2011 年 5 月 1 日前到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品牌质量部”

3、申报。三、申报材料1、 “新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申请表(新评) ”3一份(打印版) , 荣获 2010 年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的企业申请“复评”应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申请表(复评) ”一份(打印版) 。2、 请仔细阅读“申请表”中的企业承诺书 ,在理解的基础上,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相关条款。3、 申报企业需附上各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套,一并上报申请表和商标 LOGO的电子版本。 四、评审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秘书处将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再由评审专家组严格按照“评审细则”审查资料,并结合现场抽查、市场调研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定。经“上海建材行业

4、名优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在上海建材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推广为扩大“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在社会和行业中的影响, “做大产业、做强企业、做响品牌” ,协会将做相关统一的推广计划。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2011 年 2 月 22 日备 注:“申请表” 、 “评选办法”可从上海建材信息网下载() ,也可向协会品牌质量部领取。联系人:肖琴 包文杰 邮 箱 : 电 话:021-63842477 63840192 13761216003 13761282148地 址:上海市普安路 128 号淮海大厦东楼 17 层 01-02 室(200021)4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5、则第一条 目的 依据 宗旨为提高上海建材行业和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推动行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产品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国家和本市开展名牌产品推荐工作的有关精神,从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入手,按照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对“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 (以下简称“名优产品” )的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的评选工作充分体现“推荐建材名优产品,培育行业名牌,推动行业发展”的宗旨。第二条 组织 实施名优产品的评选工作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组织实施、发

6、布和管理,具体的评审工作由行业内从事科技开发、市场营销、质量监督、企业管理、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组成的“评审专家组”承担。第三条 原则名优产品的评选工作贯彻企业自愿精神,不搞终身制,每年申报一次,申报通过的产品有效期为一年。在整个评选过程中以“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为指导,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5第二章 条 件第四条 名优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申请企业必须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上海设有工厂的生产企业,或生产基地不在上海,但其主要销售地区为上海,并成为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企业。申报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

7、护法 、 商标法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认证。(二) 申报产品使用的商标原则上应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若使用国(境)外商标,但企业生产基地在上海,并且在中国境内销售满三年以上的,可以参评。(三) 申报产品应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已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其产品抽检质量应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相应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 申报产品适销对路,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用户满意度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8、(五) 申报产品的年销售额或利润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呈增长势头。原则上该产品的上年度销售额应不少于 3000 万元,或利润不少于 300 万元。第五条 优先和免审条件:(一) 陶瓷洁具、地板、厨柜衣柜、采暖系统、建筑节能材料、墙体材料、绿化材料可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相关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直接推荐,其申报的产品需满足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评审基本要求,可在评审时给予优先审理。(二) 对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或已被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荣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其申报的产品可在评审时给予优先审理或免于有关的现场检查项目。(三) 对于已获“上海市名牌” 、 “上海市著名商标”

9、、 “中国名牌产品” 、 “中国驰名商标”荣誉(有效期内)的产品是当然的名优产品,可免于审理,推荐为6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第六条 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提出申报:(一) 近两年内,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建材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抽查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二) 用户反映质量意见较强烈的产品。(三) 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备案管理产品,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的产品。(四) 属于安全认证管理产品,未办理安全认证(3C)的产品。(五) 两年内经营性亏损的产品。(六) 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第三章 申请、评选的程序和方法第七条 申请(一) 凡符合名优产品申报基本条件的产品

10、,可由企业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原则上每个产品填写一份。申请时每份酌收申办手续费 300 元。(二) 企业填妥“申请表”后,送交协会秘书处初审,汇总后提交“评审专家组” ,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审。第八条 评选(一) “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评审委员会”为本次评选的领导机构。全面主持和决策名优产品的申请、评审、发布等相关事宜。为方便“名优产品”评审工作的开展, “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 、 “品牌质量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产品进行具体联络、评审及现场检查等相关事宜。“评审专家组”为本次评选活动的具体审核机构,负责

11、对具体产品的审核、评分等工作。邀请行业相关专家及质检、工商局等相关人员参与。“品牌质量部”为本次评选活动的常设机构,负责根据“申报表”及“评审办法” 、 “评审细则”等标准的精神进行整个评选、推广工作的协调、联络、7组织等工作。(二) 名优产品评审专家组的专家从“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作为当年评审专家。(三) 评审专家组受“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评审委员会”委托,按有关评审细则(另订)对申请产品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审,并按申报产品逐一提交详细的评审报告。评审工作以审查资料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产品质量抽查,也可通过对该产品的用户反映、市场信誉等深入了解后进行综合评估。

12、第九条 审定、批准和发布 “评审专家组”负责对被推荐的名优产品进行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向被认定企业颁发“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证书及铜牌,向行业、社会推广。第四章 标记和管理第十条 被认定为名优产品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及批准发布的广告宣传上冠以“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的字样标记,并可在产品或外包装上贴上“名优产品”图案(LOGO) 。 “名优产品 ”图案(LOGO) ”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和管理。第十一条 未被认定的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企业不得冒用或继续使用“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字样标记以及相关图案(LOG

13、O) 。第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对已认定的名优产品实行不定期的抽检,对于抽检不合格、用户反应强烈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且整改无效者,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评审委员会可对其作出暂停使用或撤消其名优产品荣誉和“名优产品 ”图案(LOGO)的决定。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有假冒、伪造名优或冒用字样标记和“名优产品”图8案(LOGO)等不良现象,协会将维护企业利益,支持和协助相关企业通过政府有关稽查、监察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第五章 纪 律第十四条 “品牌质量部”和“评审专家组” 、 “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和协调管理,做到公正

14、、廉洁,不泄露评审内容,不公开评审动态,妥善保管评审资料,严禁以权谋私,对违者可取消其评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以至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和认真参与,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名优产品荣誉的,将被除名并在相关媒体上通报。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和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备案。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二 0 一一年修订申请编号:_9上海建材行业名优产品申 请 表(新评)申请企业名称(盖章):_申 报 产 品 名 称:_使 用 商 标 名 称:_填报日期:二 0 一一年 月 日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印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供本年度申报企业填写,请按本表内容逐项正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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