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商品门面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篇一: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