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第十七条账户设置和会计科目的运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确因业务需要新增会计科目或二级科目的,须报经股份公司批准。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及其取得,必须合法、有效、要素完整;原则上应取得抵扣税收的凭据。第十九条 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其要素必须完整;其中,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的,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记账凭证。第二十条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应经专人复核;其中,重大或特殊业务事项,还须财务负责人复核;财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凭证,经办人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一条 会计业务发生后,涉及货币资金收付的业务,应在当天进行账务处理,最迟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及时传递会计凭证,不得拖延或积压;当月发生的会计业务,必须在当月记载完毕,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不得跨月处理。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组织,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