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项目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指挥长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事故报告:(1)发生一般事故,指挥长应向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2)发生一般(初步核实情况不明)及较大(含)以上事故时,须由发生事故的集团公司安质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后分别立即报告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