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3年6月28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