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南。第一章 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