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目标考核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于调试运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除外)。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以生活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关停的污水处理厂。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负责联合确定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名录,每年1月底前公布。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第五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由城镇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