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影响是指该财务事项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达到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含10%)且不低于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