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托管机构(小餐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赢利性服务机构。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生托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备案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指导监管工作。第六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地点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应与就餐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