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A内部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和程序,便于上级主管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我会组织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及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会业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A管理条例、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A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是: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A的组织结构、项目管理或者慈善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或计划。 第四条 A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 A理事和理事会;2. A监事; 3. A高级管理人员; 4. A各部门负责人; 5. 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第五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A理事会报告:1. 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5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2. 除定向捐赠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3. 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