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三个方面内容。安全施工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分项;文明施工包括:场容场貌、工地卫生、环境保护、文明建设等分项;应用“四新”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分项。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办法采用评分制。评分表详见附件。第六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分两个等级,分别为合格与不合格。每个工地评价不得少于3次,每次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分别评分不得低于70分和65分(允许一次整改合格),每次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