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319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二、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计征。对于排污者排放污水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