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制度【考点1】管理人资格和指定()(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单选题)1.管理人资格(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提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3)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2018年案例分析题)WhenWhoWhat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债务人、债权人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理前3年内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或受理前3年内债务人、债权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或受理前3年内债务人、债权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从业人员现在或受理前3年内债务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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