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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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程序【考点1】重整程序()(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单选题、案例分析题)1.重整申请(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提示】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2.重整期间【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1)事务执行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解释】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重整期间的效力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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