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托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协议书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北京市委托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协议书1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人才交流中心或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市_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事务工作。二、甲方对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三、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四、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五、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