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XXXXXXX 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顾问协议本金融服务顾问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 于中国 区/县 签署:2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住 址:传 真: 电 话: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住 址:传 真: 电 话:鉴于:1. 甲方现有相关需求,特委托乙方担任其金融服务顾问,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负责为甲方提供基金产品设计、辅助甲方完成基金产品备案等相关工作。2. 乙方为一家专业投融资顾问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相
2、关金融服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金融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3第一条 、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包括甲方母公司、子公司、关联方、项目公司担任金融服务财务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如下:1.1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资金通道方,为甲方及/或甲方服务的项目及/或企业设计具体项目融资资金通道产品; 1.2 配合甲对甲方服务的项目及/或企业提供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方提供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1.3 根据甲方服务项目及/或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谈判方案,辅助甲方与资金通道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回答资金通道
3、方的问题。1.4 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资金通道方面签订相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融资协议” ) 。第二条 、 委托期限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自 年_月 _日至 年_月_日。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第三条 、 特别约定3.1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 (包括甲方母公司、子公司、关联方、项目公司),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安排的资金通道方:银行、券商资管、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投/创投类公司等相关方面(包括该等资金通道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洽
4、谈交易,而不付服务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应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4给乙方。3.2 在委托期限截止后的半年内,甲方及其关联方若发生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而达成合作的,视同该合作是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的成果,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3.3 乙方不参与甲方与甲方自行寻找的资金方的洽谈过程,乙方仅保证,当甲方所自行寻找的资金方同意对甲方项目投资/融资,并签署了相关投融资服务法律文书后的情况下,完成相关项目的产品设计及后期备案工作,确保产品能顺利发行。3.4 甲方对自行寻找的资金方的结果负完全责任与义务,其结果与乙方无关,若因为甲方自行寻找的资金方
5、拒绝和、或延迟对甲方提供的拟融资项目,进行投资和、或融资,而导致资金无法按期按量到位的,甲方不能追究乙方任何责任。所支付给乙方任何费用,乙方无需予以退还。第四条 、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4.1 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4.2 应对乙方推荐的资金通道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相关方面与资金通道方进行会谈;4.3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乙方的引荐,与乙方引荐的资金通道方进行协商、洽谈。4.4 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产品设计等相关服务费用,并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承诺对于已经向乙方支付的金融服务顾问费用,不得要求退回。4.5 对于甲方服务的项目及/或企业,甲方
6、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投资决策,其风险与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4.6 当产品设计完成后,甲方应尽快展开向特定投资人的资金募集工作,其募集结果由甲方独立完全承担,乙方不对其募集结果负责。54.7 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或项目公司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第五条 、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30 天内完成其基金产品的设计工作。5.2 应甲方的要求,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顾问事项的进展情况。5.3 若投资人要求对甲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乙方协助甲
7、方洽谈委托事项;安排商务谈判、展示其设计的基金产品等事宜。5.4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充分提示甲方与资金通道方在融资事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隐瞒资金通道方的真实情况。5.5 协助甲方完成资料收集与整理,衔接相关方,并完成基金备案相关工作。5.6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充分考虑甲方的利益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第六条 、 费用及支付6.1 由于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多个项目及/或企业的基金产品设计等服务,所以原则上,费用按照单个项目/企业单独收取的模式,具体收费方式如下:产品设计费: /笔 ,大写: ;6.2 付款方式为:甲方应预付乙方 %的总体费用,当费
8、用支付到乙方账户,视为合同开始执行,当乙方完成了产品的设计工作后,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6.3 甲方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融资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滞纳金。66.4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6.5 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税后金额。6.6 乙方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以外,乙方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收取或报销其他费用。第七条 、 保密7.1 甲乙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获得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
9、与文件。7.2 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两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7.3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第八条 、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与之有7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但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则适用相应条款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第九条 、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0、与解释。9.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协议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为准。10.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
11、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11.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81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
12、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第十二条 、 生效及其他12.1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相关单位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12.3 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委托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12.4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并不因此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双方可根据协议的本意重新达成有关约定。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协议中的排他性条款、争议条款、违约规定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2.5 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限制其在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以下无正文)9协议签署页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住址: 住址: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