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EF-2013-0004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制湖 北 省 旅 游 局 2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示别。二、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 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三、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
2、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据。五、本合同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旅游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3 合同编号:旅游包车合同甲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结算账号 乙方(道路客运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结算账号 4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事宜签
3、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包车业务时使用。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 统一结算。(二)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提前 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乙方预订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书面确认。(三)甲方如不能按照
4、约定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5 (四)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证、 包车客运标志牌、 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驾驶人员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并向乙方索取赔偿。(五)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甲方应游客要求需变更行程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协商变更后的包车费用。(六)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和配合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无故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同意乙方配备双班驾驶员。驾驶员(双班驾驶员
5、)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七)车辆使用中,导游或领队应在专用座位就座,并负有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的义务和责任。出现人为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时,应依法赔偿。(八)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甲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九)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甲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 统一结算。(二)乙方在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认单后,
6、应在 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乙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三)乙方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包车和旅游客运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 包车客运标志牌、 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必须喷贴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标识和使用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将驾驶员后排两个座位作为导游、领队专用座位,并注明“导 游领队专座” 字样,且配备行驶记录功能的 GPS 卫星定位装置; 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按
7、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四)乙方在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时,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过车辆限额搭载乘客、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行程变更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五)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 7 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做到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工作,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六)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应在旅游团行程结
8、束后解决。乙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旅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时,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甲方共同组织参与救援;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八)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乙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包车费用(一)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订车单和结算单。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要有:1.车辆租用费;2.过路、过桥费;3.停车费;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付款
9、方式 8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账号“公对公” 转账结 算包车费用。(三)付款期限约定:每 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其他 。(四)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一)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乙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二)甲方因实际团队人数与约定团队人数不符需要乙方另行安排车辆的,应当提前 小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双方重新协商用车标准及包车费用。如甲方未按期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双
10、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前款所述标准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四)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投保的部份由保险金优先支付承担。(五)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车费用的,按照未支付金额 9 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30%)。第七条 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配备车辆及驾驶员,且经甲方通知仍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的,甲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
11、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的违约金。(二)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被甲方拒绝的,乙方按前款约定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而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定车费的 %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四)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并向甲方支付约定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五)因乙方驾驶员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
12、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六)乙方车辆中途发生故障 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 10 行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的合理诉求,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时提供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应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补救时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乙方车辆中途甩团,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第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旅游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致旅游者或者双方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先行垫付经费或启动各自保险理赔,优先救助伤亡人员,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的,由乙方督促第三方共同采取积极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由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九条 责任免除(一)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二)其他约定:1. ;2.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