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临 时 劳 务 用 工 合 同 书合 同 编 号 : _ 甲 方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 中 铁 二 十 一 局 集 团 第 三 工 程 有 限公 司 平 天 高 速 PTKZ1 标 项 目 部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 魏 惠 民 工 作 地 址 : 甘 肃 省 平 凉 市 华 亭 县 马 峡 镇 蒋 庄 村 注 册 地 址 : 陕 西 省 、 咸 阳 市 、 迎 宾 路 乙 方 姓 名 :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居 民 身 份 证 号 : 文 化 程 度 通 信 住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2、 市 ( 县 ) 区 ( 乡 镇 ) 村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2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经 甲 乙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临 时 劳 务 用 工 合 同 期 限1.1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 自 年 月_日 至 乙 方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后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二 、 工 作 内 容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和 岗 位 要 求 , 乙 方 同 意 在 甲
3、 方 中 铁 二十 一 局 集 团 第 三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部 ( ) 工 程 中 担任 岗 位 工 作 。三 、 劳 动 报 酬3.1 乙 方 的 工 资 (含 各 类 津 贴 )标 准 为 : 月 工 资 元 /月 ,不 足 一 月 按 元 /天 计 算 。3.2 乙 方 用 餐 、 住 宿 由 甲 方 提 供 , 住 宿 费 用 甲 方 承 担 ,伙 食 费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按 元 /天 从 乙 方 工 资 中 扣 除 。3.3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资 的 时 间 为 每 月 末 , 甲 方 以 银 行转 账 到 本 人 工 资 卡 形 式 按 月
4、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不 得 无 故 克 扣 或者 拖 欠 。3.4 乙 方 提 供 正 常 的 劳 动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 不 得低 于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四 、 保 险 、 个 人 所 得 税4.1 甲 方 与 乙 方 签 订 的 工 资 标 准 中 已 含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所 需 全 部 费 用 , 乙 方 社 会 保 险 由 乙 方 在 户 籍 所 3 在 地 自 行 缴 纳 。4.2 甲 方 与 乙 方 签 订 的 工 资 标 准 中 已 含 意 外 伤
5、害 险 , 意外 伤 害 险 由 乙 方 根 据 需 要 选 择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自 行 购 买 。 不 管乙 方 是 否 自 行 购 买 意 外 伤 害 险 , 如 发 生 伤 亡 事 故 , 甲 方 均 不承 担 伤 亡 赔 偿 及 其 他 相 关 责 任 。4.3 甲 方 与 乙 方 签 订 的 工 资 标 准 中 已 含 个 人 所 得 税 , 如达 到 缴 税 标 准 , 由 甲 方 代 扣 代 缴 。五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5.1 甲 方 制 定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休 息 、 休 假 制度 ; 乙 方 遵 守 甲 方 有 关
6、工 作 时 间 及 休 息 休 假 的 规 定 。5.2 甲 方 按 规 定 的 工 作 制 度 安 排 乙 方 工 作 和 休 息 。 甲 方提 供 的 宿 舍 、 食 堂 等 基 本 生 活 条 件 应 达 到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5.3 甲 方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条 件 和 必 需 的 劳 动 工 具 、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对 从 事 有 职 业 危 害作 业 的 劳 动 者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7、改 善 生 产 、 生 活 条 件 , 切实 保 障 乙 方 在 生 产 、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5.4 甲 方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法 规 教 育 和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以 及 其 他 的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 对 乙 方实 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 乙 方 应 参 加 上 述 培 训 并 严 格 遵 守 其 岗 位有 关 的 安 全 法 规 、 规 章 、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乙 方 从 事 国 家 规定 的 特 殊 工 种 , 应 当 经 过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职 业
8、资 格 证 书 方可 上 岗 。六 、 劳 动 纪 律 4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律 、 法 规 , 遵 守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和 教 育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督促 和 奖 惩 。七 、 临 时 劳 务 用 工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及 其 它7.1 甲 方 因 签 订 合 同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或乙 方 因 个 人 原 因 , 要 求
9、变 更 合 同 条 款 的 , 必 须 提 前 十 天 书 面通 知 对 方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7.2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7.3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7.3.1 不 能 胜 任 本 岗 位 ( 工 种 ) 工 作 的 。7.3.2 有 打 架 斗 殴 、 偷 窃 、 赌 博 等 违 法 、 违 纪 行 为 的 。7.3.3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擅 自 停 工 , 对 甲 方 利 益 造成 重
10、大 损 害 的 。7.3.4 不 服 从 甲 方 正 当 工 作 安 排 的 。7.3.5 严 重 违 反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7.3.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7.4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应 当 提 前 十 天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以便 甲 方 按 规 定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7.5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或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出 现 的 , 本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 7.6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反 合
11、 同 时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向 对 方支 付 违 约 金 五 千 元 。 5 7.7 乙 方 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 所 提 供 的 劳 动 产 品 必 须 符合 相 关 质 量 标 准 的 要 求 。 如 工 作 中 给 甲 方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的 , 应 当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7.8 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甲 方 交 付 的 工 作内 容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拒 付 劳 务 工 资 。7.9 如 因 甲 方 业 主 及 其 他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窝 工 、 停 工
12、 , 甲方 将 按 用 工 所 在 地 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乙 方 。7.10 当 事 人 双 方 终 止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 乙 方 应 办 理 工作 移 交 、 财 产 清 还 等 手 续 。八 、 劳 动 争 议 的 处 理甲 、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 可 以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 则 在 甲 方 登 记 注 册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九 、 附 则 :9.1 本 合 同 的 未 尽 事 宜 依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有关 政 策 执 行 。9.2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递 交 财 务 一份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盖 章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 公 章 ) 乙 方 :( 签 字 、 指 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表 人 : 6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