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10购销合同(长期供货购销合同发书面供货通知书)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购销合同2 / 10购销合同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乙方按甲方对产品的实际需要,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的地点供货。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价款等见下表。具体交货数量、交货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供货通知书确定的为准。产品名称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 产厂 家计量单位单 价(人 民 币 )第二条 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按下列原
2、则确定(1)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甲方按实际需要向乙方购买产品。本合同价格为乙方标准定价下调 。当甲方需要合同范围外的乙方其他产品时,乙方向甲方供货的价格须下调不少购销合同3 / 10于前述下调比例,甲方也可向其他产品供应商订购。(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按照实际需要在本合同基础上向乙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书,具体的供货数量、供货日期以甲方书面供货通知书确定的为准。(3)本合同签订后,任一分批合同签订前,经市场调查表明,如同类产品市场价降幅5%或当乙方给第三方的售价低于中标价 5以上,或同类产品市场价升幅10% 时,甲、乙双方应协商相应调整未供部分货物的
3、价格,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供货商。分批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变动的,该批产品的价格保持不变。(4)对于设备、材料的采购,若合同有效期届满,但甲方已使用乙方材料的工程仍未完工,乙方应按原合同价格继续供货至该工程完工。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任一发出的书面供货通知书发出之前,甲方可根据本条第 1 款的定价原则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更换为甲方所需要的乙方其他产品或乙方已更新换代的产品。甲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但在进行同类产品的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以包供货、包运输、包通过验收、包风险、包税金、包售后服务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本合同价格为
4、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4.结算方法: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签证为准,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中确定的价格执行。第三条 质量、技术标准1.质量要求: 2.技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乙方承诺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购销合同4 / 10的产品。2.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本合同及甲方书面供货通知书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售后服务内容等向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3.乙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如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4.乙方保证每月供货能力不少于 。5.若乙方产品价格下降比例达到 5 以上(含本数)时,乙方必须在 2
5、 天内通知甲方。第五条 保修(质)条款乙方提供的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规定的期限为 2 年,自各批产品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 2 天内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不可抗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 。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先从保修(质) 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 ,保修(质)期满后维修服务只收工本费。同时乙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对产品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第六条
6、产品包装标准产品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乙方的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 ,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乙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材料单价内。出厂标准包装(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 。如为进口产品,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海关单及税票之正本(由甲方查实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备案) 、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完整的原厂资料、
7、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购销合同5 / 10第七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运费负担1.交货地点: (具体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2.具体交货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供货通知书为准,供货通知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交货日期前 日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乙方应按照供货通知规定的时间按时供货。乙方提前交货的,要经甲方同意,否则,产品在交货日期前的毁损、灭失风险及有关的保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运费(包括卸货和进仓费用)已包含在产品单价中。4.以交货地点作为本合同的履行地。第八条 验收标准、方法1.乙方按甲方供货通知书上要求的时间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运抵前 小时应通知甲方准备接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
8、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工作时间为 4 小时,非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内清点和检查验收;乙方委派送货人(须持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 ,代表乙方负责货物的交付、验收、结算工作,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对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等进行初验,并予以签收确认。2.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或手段: 4.验收及试验单位: 5.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 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九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收到产品后,如果发现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供货通知书中确定的内容时,甲方可代为保管
9、该产品(因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在发现后 7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且甲方有权拒付不符购销合同6 / 10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货款;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处理意见后,应在 2 天内按甲方要求负责处理。第十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1.每月 5 日前,甲乙双方结算上月的供货量并确认上月结算金额,每月 15 日前,甲方按上月的结算金额向乙方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给乙方。2.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3.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不选择
10、则在括号内打“” 。(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5 作为保修(质)金,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后10 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第十一条 履约定金履约定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人民币现金或支票作为本合同的履约定金。当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第一批次供货后,甲方返还该定金。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无权要求甲方返还该定金。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甲方供货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
11、日,按逾期交货部分产品总价款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取消该批订货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要求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购销合同7 / 103.甲方接受乙方的供货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乙方除承担修、退、换的责任外,还应按瑕疵产品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货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甲方接受乙方交货后,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规定
12、的产品不符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退、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二天内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也可解除合同,甲方由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二天内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为该批产品已支付的货款。6.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甲方应付款中扣除。7.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产品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撤离,甲方没有保管该产品的义务和责任。8.合同一方违反廉洁协议的,应当向合同他方支付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5的违约
13、金,并赔偿合同他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合同他方可据此解除合同。9.任何一方违反廉洁协议并触犯刑律的,合同他方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1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第十三条 合 同 终 止( 一) 因 解 除 而 终 止1.由 于 乙 方 违 约 造 成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 如 果 甲 方 认 为 本 合 同已 无 必 要 继 续 履 行 或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要 求 其 纠 正 违 约 的 通 知 后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为 , 则 甲 方 有 权
14、向 乙 方 发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书 面 通 知 , 该 通 知 自 送 达 乙 方 时 生 效 ,乙 方 应 按 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购销合同8 / 102.由 于 甲 方 违 约 造 成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 如 果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要 求 其 纠 正 违 约 的 通 知 后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 则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发 出 解 除 本 合同 的 书 面 通 知 , 该 通 知 自 送 达 甲 方 时 生 效 ,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双
15、方 确 认 已 完 成工 作 量 的 款 项 , 并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合 同 一 方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行 使 解 除 权 的 , 合 同 自 解 除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终 止 。违 约 方 应 当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损 失 。4.合 同 终 止 后 , 不 妨 碍 一 方 向 违 约 方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 止 :1.本 合 同 已 按 约 定 履 行 完 毕 ;2.本 合 同 经 各 方 协 商 一 致 而 终 止 ;3.本 合 同 因 一 方 出 现 本 条
16、 第 ( 一 ) 款 的 违 约 情 况 ( 包 括 因 一 方 擅 自 转 让 本合 同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行 为 ) , 另 一 方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4.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由 于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和 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原 因 或 社 会 原 因 , 致 使 本 合 同 不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时 , 遇 到 上 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合同 其 他 方 , 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十 五
17、 天 内 , 向 合 同 其 他 方 提 供 经 不 可 抗 力事 件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 部 分履 行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由 合 同 各 方 按 事 件 对 履 行 合 同 影 响 的 程 度 协 商 决 定 是 否 解除 合 同 、 或 者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合 同 的 责 任 、 或 者 延 期 履 行 合 同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一 方 未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的 , 不 能 免 除 违 约 责 任 。第十五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在 合 同 签 订 、
18、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 双 方 应 当 本 着 友 好 、 协 作 的 精 神 进 行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 提 起 诉 讼 的 , 双 方 同 意 由 合 同 签 约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第十六条 转让条款购销合同9 / 10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1.在 本 合 同 订 立 前 、 履 行 中 、 终 止 后 , 未 经 合 同 其 他 方 书 面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对 本 合 同 和 各 方 相 互 提 供 的 资 料 、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商 业 秘
19、密 、 技 术 资 料 、 图纸 、 数 据 、 以 及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客 户 的 信 息 及 其 他 信 息 等 ) 负 保 密 责 任 , 不 得 向 任何 人 披 露 上 述 资 料 和 信 息 , 但 正 常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除 外 。2.任 何 一 方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的 , 责 任 方 应 按 合 同 其 他 方 的 实 际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3.保 密 条 款 具 有 独 立 性 , 不 受 本 合 同 的 终 止 或 解 除 的 影 响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本 合 同 的 订 立 、 效 力 、 解 释 、 履 行 和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律 法 规 。第十九条 其它1.本合同有效期为 ,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自双方签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4.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5.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6.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购销合同10 / 10(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