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毕业论文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毕业论文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这样处理的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有关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