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广告合同实现纳税双赢的案例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变更广告合同实现纳税双赢的案例案例分析:广东省佛山市A企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比率2%)2006年度产品销售收入100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为提高其产品市场份额,扩大产品销路,提高企业的国内知名度,拟委托B广告公司聘请国内著名C影星担任其产品代言人,拍摄产品广告在国内电视媒体播放。据A企业客观估计,广告投放之后,预计2007年度产品销售收入20000万元,利润总额(未扣除广告支出)可达1200万元。B广告公司经过前期了解,就广告代理费用初步向A企业报价600万元,其中,支付C影星代言费用300万元(税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用200万元,广告代理费用100万元。A、B、C三方经协商,初步达成以下合作意向:1.由B广告公司与C影星签订劳务合同,聘请C影星拍摄产品广告,经A企业认可后在电视台播放;企业一次性支付B广告公司广告费600万元并向其索取发票;广告公司支付C影星代言费用300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广告公司向电视台一次性支付广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