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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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东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充分发挥考核奖励的评价、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区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及纳入规范工资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事业

2、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 2 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继续教育学习的内容。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

3、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并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具备聘任岗位应有的工作能力。(二)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

4、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3 的。(三)在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给单位、社会或国家造成一定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或违反工作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造成责任事故的。(四)违反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第六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日常考核可由单位自主组织实施。(二)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区教委系统根据行业特点可按学年进行考核)。(三)聘期考核是指聘用期满进行的考核。聘期考核要以聘用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为基础,参照聘用期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5、,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二)各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并根据细则提出考核工作要求。(三)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四)民主评议:被考核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五)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根据被考核人总结、述职和平时考 4 核等情况,由主管领导写出评鉴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初步建议。(六)确定考核等次:由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民主评议情况和被考核人员主管领导的意见,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考核等次。其中,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程序。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 15%。考核总人数按比例不足产生一名优秀等次名

6、额的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统一安排, 由人数较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但优秀等次人数不得突破控制比例。2.公示:应将拟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的基本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期间如有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七)反馈结果:考核等次确定后,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待本人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八)复核申诉:被考核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到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

7、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出最终结论。(九)组织谈话:按照聘用和管理关系,由主管领导与被考核 5 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工作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十)总结备案:1.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2.各主管单位在每年 2 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事业单位优秀等次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备案表、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备案表、考核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审核

8、备案手续,未备案的不能兑现相关的待遇。第八条 特殊情况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 6 个月(含 6 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鉴定,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 6

9、 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参加考核但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组织做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奖励标准最高额度不得高于被考核人当年年度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

10、工资之和)总额的 10%。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3.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奖励经费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4.奖励经费原则上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人员,不得增加薪级工资,且在下一年度内不得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或工勤岗位等级。(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人员,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并 7 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被考核人不同意调整的,或虽同意调整但到新的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四)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续聘手续。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十条 事业单位

11、的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领导和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二)审核主管领导对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确定考核等次。(三)审核参加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事业单位考核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反程序、组织不力、走过场等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 8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东城区人力资

12、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城区、崇文区相关考核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年度考核登记表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3.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单4.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备案表5.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备案表 9 附件 1: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年度)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政治面目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部门 岗位分类行政职务及分管工作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个人工作总结:注: 1、此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岗位分类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 10 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签 名: 年 月 日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审核意见:人事部门(代章)年 月 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本人意见:签名:年 月 日复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要明确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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