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纠纷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合同无效纠纷窦骁于2010年3月23日与新画面公司(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约。该合约中约定:2010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新画面公司作为窦骁的演艺工作代理方,对其所有演艺活动提供指导、建议和意见,并负责进行相关咨询,并代表其出面洽谈及签约。新画面公司对窦骁参加的所有演艺活动,收取酬金的比例。窦骁在合约期间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演艺合约或协议。该份合约加盖了新画面公司的公章,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蒲XX进行了签字确认。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窦骁未经新画面公司的许可,参加了59场演艺活动。窦骁以新画面公司不具有资质、且不履行合约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约无效,判令解除合同。窦骁对其参加了59场演艺活动予以认可,但提出该59场演艺活动中的大部分均非演艺活动,且均未获得报酬的主张。新画面公司主张其中的个别活动按照商业惯例不可能免费参加,窦骁系收取了相关报酬的。而窦骁在案件审理中承认部分活动及商业代言具有商业性质,但系在蒲XX的安排下进行,亦将收取报酬案约定比例交给了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