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我国合同法的制定,曾大量借鉴国外和国际上的先进立法、判例和学说,属比较法的产物,因而适用中会出现一些疑难问题,其中又以合同责任的相关问题最为复杂,存疑最多,争点也最多。本报刊发的这篇文章,聚焦争点,探析法理,希望有助于加深对合同责任的理解。一、合同义务的扩张与合同责任的重构(一)合同义务的扩张在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义务即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给付义务)。不过,在现代合同法理论上,强调债权目的的实现,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已不限于约定的给付义务,为了实现债权目的,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还要求债务人作出必要准备、不应作破坏债权期待的行为、在整个合同过程中尽必要的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等法益,这便是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接受了这类理论,规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发生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除这种履行过程上的附随义务外,我国合同法另外又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与后合同义务(第九十二条),将合同义务(合同法上的义务)进一步扩张。在我国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