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购售电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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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网_省电力公司与_并网调度协议_年 _月_日1目 录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4第二条 陈述和保证 7第三条 责任与义务 8第四条 并网条件 11第五条 并 网 申 请 及 受 理 13第六条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16第七条 调度运行 18第八条 发电计划 20第九条 设备检修 21第十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4第十一条 调度自动化 27第十二条 调度通信 29第十三条 事 故 处 理 与 调 查 31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33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34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38第十七条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39第十八条 争 议 的 解 决 40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41第二十条 其他

2、42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46附件二:光伏电站技术参数 47附件三:光伏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49附件四:光伏电池阵列 GPS 位置图 502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_年 _月 _日在_ _签署:甲方: 国网_省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 _ _ 住所: _ _ _ _乙方:_ _ _ 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 _ _ 住所: _ _ _ _鉴于:1、 甲方为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供电)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拥有输电(供电)资质。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_,已取得国

3、家能源局颁发的本合同项下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 )(或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证明),调度标识编码为 。3、 甲方经营管理适于光伏电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光伏电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_电网运行。4、 乙方在_拥有/兴建/扩建,并 /并 将 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兆3瓦(MWp )的_光伏电站(以下称“光伏电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光伏电站并入甲方_ 电网运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

4、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4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本 协 议 中 所 用 术 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外 , 定 义 如 下 :1.1.1 电网调度机构:指 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 光 伏 电站: 指 位 于 由 乙 方 拥 有 /兴 建 /扩 建 , 并 /并 将 经 营 管理 的 一 座 总 装 机 容 量 为 兆 瓦 ( MWp) , 共 组 光伏 电 池 阵 列 ( 阵 列 编 号 、

5、容 量 及 技 术 参 数 详 见 附 件 二 , 阵 列 位 置 详见 附 件 四 ) 1的 发 电 设 施 以 及 延 伸 至 产 权 分 界 点 的 全 部 辅 助 设 施 。1.1.3 并网点:指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1.1.4 首 次 并网日:指光伏电站(首台逆变器)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光伏电站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6 并网方式:指光伏电站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7 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光伏电站输出功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变化量。1.1.8 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 2:指光伏电站用以监

6、视、控制光伏电池阵列和其他站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逆变器投切指令,上传光伏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发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1 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2 是否必须具备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应按招投标时约定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1.1.9 光伏电站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光伏电站运行中用以保证光伏电池阵列及光伏电站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

7、够实现光伏电站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解列功能等。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光伏电站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2 光伏电站(逆变器)可用容量:指光伏电站(电池阵列)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1.1.13 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光伏电站在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1.1.14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网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光伏电站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1.1.15 紧急情

8、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6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3: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17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3 也称电网调度规程。61.1.18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

9、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9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1.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4。1.2 解释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

10、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 本协议中的“ 包括 ”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 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4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7第二条 陈述和保证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 包 括 办 理 必 要 的 政 府 批 准 、 取 得 营 业执 照 和 电 力 业务许 可 证 等 ) 均 已 办 妥 并 合 法 有

11、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8第三条 责任与义务3.1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光伏电站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光伏电站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3.1.2 负 责 所 属 电网相关 设 备 、 设 施

12、的 运 行 管 理 、 检 修 维 护 和 技 术 改 造 , 满足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及 光 伏 电 站 正 常 运 行 的 需 要 。3.1.3 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3.1.4 按照乙方提供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光伏电站的设备检修。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光伏电站运行

13、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光伏电站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93.1.9 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3

14、.1.10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全额保障性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3.2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光伏电站生产。3.2.2 按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及相应的自动化及通信等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3.2.3 电 站 配 置 的 二 次 设 备 及 系 统 需 符 合 电 力 二 次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 电 力 二 次

15、系统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及 相 关 设计规 程 , 光 伏 电 站 二 次 系 统 安 全 防 护 保 证 满 足能 源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 达 到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3.2.4 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光伏电站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3.2.5 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光伏电站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3.2.6 接受甲方根据第 3.1.5 项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3.2.7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3.2.8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光伏电站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3.2.9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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