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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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

2、人和技术负责人。外地入区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先纳入青岛市及西海岸新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体系。在我区从事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等检测业务,需使用不可移动检测设备的,应采取相关措施实现检测全过程质量可追溯,并纳入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管范围,满足行业管理规范- 2 -要求。试验室的场地、设备要求和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应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规定,并取得与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认定证书,纳入我区统一监管。第三条 管理考核应遵循“ 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 的原则。第四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依照本办法对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3、进行统一考核管理。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工作。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 3 -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

4、部管理。(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五)业内评价。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 100 分,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100 分(不含100 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A 级,80-100 分(含 80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5、 B 级,60-80 分(含 60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 级,60 分以下及有第九条 40 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D级。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五)业内评价;- 4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40 分。(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三)转包检测业务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6、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5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一)因严重失信,被列入青岛西海岸新区

7、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黑名 单” 的;(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20 分。(一)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

8、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6 -(九)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十)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十一)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十二)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三)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四)检测机构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区城建局书面报告,办理纳

9、入考核系统相关手续的;(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10 分。(一)被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的;(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7 -(六)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再教育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七)检测报告签章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八)检测报告未采取有效防伪措施、唯一性标识的

10、;(九)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十)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十一)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十二)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值或离群值的;(十三)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十四)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十五)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十六)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的;(十七)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十八)结构类材

11、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8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扣 5 分。(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三)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四)检测场所视频监控覆盖不全、存储周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五)未按检测服务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或提供检测数据的;(六)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明显不规范现象的;(七)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内容和信息不全面,不完整的;(八)检测机构人员参

12、加行业技术水平测试作弊或不合格,专业人员无岗位培训、再教育的;(九)已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十一)非结构和非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9 -(十二)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三)未实行检测机构施工现场建材抽样和比对管理的;(十四)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十五)缺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的;(十六)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

13、项、人扣 1 分:(一)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三)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加贴三色标识的;(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五)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归档不及时的;(七)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报的信息未及时提报的;(九)未按要求提前一天提报现场检测、重点检测

14、项目的;- 10 -(十)检测场所杂乱无序,弃样试件乱堆乱放造成环境污染的;(十一)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四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获得省、市、区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 25 分、15 分、5分;(二)因经营管理特色、业绩突出,被省、市、区级会议观摩、推广或做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5 分;(三)在省、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5 分;(四)获得省级、市级优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别加20 分、10 分;(五)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5分;(六)检测人员获得省、市、区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 10 分、8 分、5 分;(七)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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