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版.doc

上传人:h**** 文档编号:815721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关于XX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创始股东股权协议2016年1月 日目录第一条 关于公司第二条 股权分配与预留2.1 股权结构安排2.2 各方表决权和利益分配权2.3 预留股权2.4 股权备案登记第三条 各方承诺和保证第四条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4.1 各方股权的成熟4.4 股权转让限制4.5 配偶股权处分限制4.6 继承股权处分限制第五条 回购股权5.1 因过错导致的回购5.2 终止劳动/服务关系导致的回购第六条竞业禁止和保密第七条 其他7.1 修订7.2 可分割性7.3 效力优先7.4 违约责任7.5 通知7.6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7.7 份数创始股东理念及宗旨在签署本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

2、”)之前,【XXX】、【XXX 】、【XXX】及【XXX】(合称“我们”)作为 【XX 公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创业合伙人,我们确认已经完整阅读、理解并一致同意下述创业合伙人理念,也是基于认同下述理念和宗旨而签署本协议:1. 我们是共同创业、共担创业风险与共享创业成果的创业合伙人,不是公司职业经理人。2. 公司实行创业合伙人持股,是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提供共同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实现全体创始人股东的创业理想。3. 我们获得的公司股权数量和份额,是基于我

3、们各自对公司既有及预期贡献的估值,以及我们会长期且专注参与公司运营的预设条件。因此,我们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创始股东之间是有限制的“创始股东股权”。我们所持股权的成熟,将与我们全职且持续服务于公司的期限及工作成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我们未兑现服务期承诺而中途退出公司或我们的服务成果未实现各自对公司的承诺,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强制购买我们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降低或完全剥夺我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或份额直至使我们完全丧失创始股东地位。4、我们认为,上述安排是以公司发展为目标做出的公平合理的安排,也是对我们全体创始股 东利益的保护,我们均充分理解、认同并承诺遵守这样的约定和安排并自

4、愿承担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在我们之间发生争议,我们均承诺放弃以本协议约定权利之外的理由作出抗辩。XX 公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始股东股权协议本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签订:(1) 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xxxxxx)(简称“甲方”);(2)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XX 公司 )(简称“乙方”);(3)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 (简称“丙方”);(4)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XX 公司 )(简称“丁方”)。甲方、乙方、丙方与丁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或“四方”。鉴于:(1) XX 公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5、简称“公司”)为四方为共同创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金缴纳方式为 实缴;(2) 在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定义如下)前,各方承诺会持续且全职服务于公司,与公司建立不少于四年的劳动/服务关系,双方签订并得到适当履行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3) 为了让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各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将会随公司未来吸收新的投资者而被稀释,也可因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导致的减资行为而做出相应调整。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信守。第一条 关于公司1.1 公司名称:

6、XX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2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1.3 公司的注册资本:10 万元1.4 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期限: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第二条 股权分配与预留2.1 股权结构安排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如下: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实际持股比例工商登记股权比例备注甲方 5.5 30% 55% 自行持有乙方 1.5 15 % 15% 自行持有丙方 1.5 15% 15

7、% 自行持有丁方 1.5 15% 15% 自行持有预留激励股权 0 5% 0 由甲方代持预留员工激励期权 0 20 % 0 由甲方代持2.2 各方表决权和利益分配权2.2.1 股权与分红权各方确认,尽管各方根据本协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对公司按相同比例进行出资,但各方享有的在股东会的利益分配权,不仅以各自投入的资本作为唯一衡量基础,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比例会在其他第三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或引入投资人时同比例稀释。2.2.2 股权与分红权各方确认,作为联合创始人,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详见附件一。2.3 预留股权2.3.1 预留律师合伙人激励股权(1) 鉴于本协议签订时,为了

8、吸引合伙人加入,合理地根据合伙人贡献分配股权,各方同意预留5%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股权”)。根据定期(每财年)对合伙人业绩考核的结果,通过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在预留激励股权中,向被激励律师授予相应比例的股权;(2) 已经被授予的预留激励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投票权由代持方享有,相应的红利分配权利由被授予相应比例预留律师激励股权的一方股东享有;(3) 尚未被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9、。2.3.2 预留员工激励股权(1) 为激励公司核心岗位人员或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各方同意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此,各方同意预留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员工股权激励”)。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相应员工授予激励股权。(2) 在退出事件前,除非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另有约定,已经由激励对象行权或公司兑现的员工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但相应股权的分红权利由该员工所有。(3) 尚未行权的预留员工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分

10、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2.4 股权备案登记各方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直接记载相应股东姓名、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登记在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该等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第三条 各方承诺和保证3.1 各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具有充分必要的权利和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该方签署、交付或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或行政部门的决定和裁定,不会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合同。3.2 各方的出资资金来源合

11、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投资款;3.3 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合同的规定。第四条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会持续服务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的服务获得公司相应股权。据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设立日起,即对各方享有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权利限制。4.1 各方股权的成熟4.1.1 成熟安排各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已成熟股权为 10%;乙方已成熟股权为 7%;丙方成熟股权为 5%;丁方已成熟股权为 10%,其余各方股权按照以下进度在 4 年内分期成熟:(1) 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满 1 年,25的股权成熟;(2)

12、 自协议签订日起满 1 年以后,按照每月平均成熟相应的股权(共36 个月)。4.1.2 加速成熟如果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标的股权均立即成熟,预留股东激励股权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间的持股比例立即授予。若发生下述事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若发生下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其届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 是指:(1) 公司的公开发行上市;(2) 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3) 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4) 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4.2 在

13、成熟期内,乙方、丙方和丁方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甲方作为股权回购方接受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4.3 在成熟期内,甲方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乙方、丙方和丁方作为股权回购方受让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如发生甲方股权被回购的情形,则甲方代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丙方和丁方按照其之间的持股比例分别继续代为持有。4.4 股权转让限制4.4.1 限制转让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4.4.2 优先受让权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成熟安排与转让限制的

14、前提下,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如果各方向四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该方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权以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权,如其他方同时行使优先共购买权的,则按比例购买拟转让股权。4.5 配偶股权处分限制除另有约定,公司股权结构不因任何创始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受影响。各方同意:4.5.1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结婚后不应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但有权自行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4.5.2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婚的一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5 日内与配偶签署如附件二所示的协议,确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为其个人财

15、产,但该方有权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该等协议应将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4.5.3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第 4.5.1 款的规定,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未能依据本条第 4.5.2 款的规定与配偶达成协议的,如果该方与配偶离婚,且该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权被认定为归配偶所有的,则该方应自离婚之日起 30 日内购买配偶的股权。若该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股权购买的,则该方应赔偿因此给其它方造成的任何损失。4.6 继承股权处分限制4.6.1 公司存续期间,若任何一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需要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则须经在公司其他各方中持有过半数表

16、决权的股东同意。若其他各方未能一致同意的,则其他各方有义务购买该部分股权或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4.6.2 前款所述购买/回购价格为以下两者价格中的较高者:(1) 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2)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由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确定的市场公允价值的70%。第五条 回购股权5.1 因过错导致的回购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全部股权(包括已经成熟的股权及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自公司董事会决议

17、通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该等过错行为包括:(1)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3)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5)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6) 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公司声誉;(7) 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5.2 终止劳动/服务关系导致的回购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主动离职,该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服务关系,或该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则至公司确认劳动/服务关系终止之日:5.2.1 对于尚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

18、,股权回购方有权以未成熟创始股东股权初始投额回购离职方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自公司确认劳动/服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离职方就该部分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5.2.2 对于已经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回购已经成熟的该全部或部分创始股东股权(简称“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尚未获得融资前,回购价格为(离职方已付全部购股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若已获得融资,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投资金额的 3 倍(计算公式:离职方已付的全部投资款(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离职方持有的全部创始股东股权)3倍);或(ii) 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

19、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 20 %(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20% )。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创始人股东对已回购的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若因离职方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服务关系终止的,则创始股东股权的回购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第六条竞业禁止和保密6.1 各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与公司终止劳动/ 服务关系起两(2)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5 %的除外)。6.2 有关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

20、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本协议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6.3 发生下列情形时所披露的信息不适用以上所述的限制:(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使用的;(2) 因本协议 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或向税收机关合理披露的有关事宜的;(3)非因本协议各方 或公司 的原因, 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4)其他所有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如基于上述原因(1 )、(2 )披露的, 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在批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与其他方商讨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 且应在他方要求披露或提交

21、信息情况下尽可能让获知信息方对所披露或提交信息部分作保密处理。第七条 其他7.1 修订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对某条款的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本协议各方签字方才生效。7.2 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除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以外的所有其他条款均各自独立,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7.3 效力优先如果本协议与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本协议效力应被优先使用。7.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7.5 通知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

22、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甲方:XXX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邮政编码:电 话:1821 传 真:电子邮件:13263 乙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 话: XX 公司 传 真:电子邮件: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电子邮件:丁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 话: XX 公司 传 真:电子邮件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 )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7.6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起草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语言应为中文。7.7 份数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一份由公司存档,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经济合同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