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必须首先考察西方国家的宪法史。在古代希腊和罗马,也有所谓“宪法”,即其民众大会可以制定关于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但与普通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并无差异,散见于单行法律及习惯之中,特别在当时并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在中世纪欧洲的文献中,虽然出现过英文中的constitution一词,也并非现在所讲的宪法,而是用以表示对封建主和教会的各种特权以及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通常是普通的法律,但含有组织法的意思。日本则是在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才有相当于欧美宪法概念的出现。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首先是由资产阶级搞起来的。正如毛泽东所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的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同封建专制制度长期斗争并战胜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果。首先,为了发展已经在封建社会内部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激发出民主政治和制定宪法的要求。欧洲封建社会末期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冲破封建等级制度、行会制度和封建特权的束缚,使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