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法中的行为 人格行为论 利用 控制 应当控制内容提要: 刑法中的行为”是近代以来的刑法学者试图解决的一大难题。但是, 现有行为理论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根本缺陷。运用马克思分析劳动过程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和抽象全部人类现实活动, 通过对现有行为理论的剖析、拷问和批判, 可以看到“行为应当是行为人控制或者应当控制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对象具体存在状态的过程”; “刑法中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孤立存在, 而是一个多维的有机整体。“无行为便无犯罪。”作为整个刑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和基石, 行为已经成为了近代以来的刑法学者所试图解决的一大难题。之所以成为难题, 就在于现有行为理论的方法论都存在着根本问题。笔者以为, 在科学揭示行为的本质特征过程中, 既不能作纯理论性的思辨、演绎也不能仅仅凭借直觉和经验, 因为如果仅靠前者, 行为理论就会显得繁琐而不切实际, 无助于司法实践(比如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现有的行为理论) ; 仅凭后者, 行为理论甚至整个刑法理论体系就显得非常苍白而缺乏深刻, 不利于理论的升华(如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行为概念”) 。因此, “刑法中的行为”只能来自于对人类全部现实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