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