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管辖权制度由立法管辖和执法管辖两个部分组成。立法管辖的规定体现为义务性规则和许可性规则,而执法管辖的规定则体现为一种限制。许可性立法管辖规则和限制性执法管辖规则注重缔约国主权,而许可性规则可能导致公约效力的减损。 【摘 要 题】专题研讨2:联合国反腐公约 【关 键 词】确立管辖权/行使管辖权/义务性规则/许可性规则 【正 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条是公约所设立的针对腐败犯罪的管辖权制度。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而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是惩罚犯罪的前提,因而管辖权问题就凸显其在实现公约目的和宗旨方面的重要性。 一、公约的管辖权制度 依据国际实践,管辖权一般可以分为立法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前者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其对某些事项的管辖权。如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该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