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7月通过,并向各州推荐采纳)第一部分一般规定A简称与定义?第101条简称本法可称为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2条?定义?(a)本法中:?(1)“访问合同”指双方约定一方以电子方式访问另一方的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或自该另一方的一个信息处理系统取得信息的合同,或有关此种访问的其他同类协议。?(2)“访问材料”指为对信息进行有权访问,以及控制或占有拷贝所必需的任何信息或材料,如文件、地址或访问密码。?(3)“受害方”指有权取得违约救济的一方。?(4)“协议”指根据双方的语言或其他情形,如履约过程、交易过程及本法所规定的行业习惯而判定在双方之间事实上存在的交易。?(5)“归属程序”指可证明某一电子签章、显示、讯息、记录或履行是否属于某一特定人的程序或可检测信息的变更或错误的程序。该术语包括一个需要使用十进位制或其他运算规则以确定某些语词、数字、密码或进行其他确认的程序。(6)“签章”指:?(A)签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