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1997年数字签名法案法案第562号简称及生效1.本法案也可被称为1997年数字签名法案,根据部长在公报之上通告之生效日起生效,部长也可就法案之不同部分通过不同之生效日。解释2.(1)除非法案文本另有规定,在本法案中:“接受证书”指:(a)当知道或被通告证书之内容时,表明了对证书内容的同意;或(b)在向国家特许的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后,没有用撤消通知向特许认证机构通知撤回申请,并且,假如特许认证机构基于申请随后颁发证书,收到特许认证签署的书面回复;“不对称加密系统”意指一种或一组提供安全密码组的算法;“获授权官员”意指获第75条授权的官员;“证书”意指一种基于计算机技术而产生的记录,其:(a)识别颁发证书的授权机构;(b)标明用户的姓名并识别用户;(c)包含用户的公共密码(公钥);(d)由认证机构进行数字签名;“认证机构”指颁发证书之人;“认证机构披露之材料记录”指第3(5)条下的监控人保存的、向公众公开或可在线获得的、包含有关许认证机构的的材料记录;“认证业贯例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