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刑事诉讼法主要有三个目的:体现公正及发现事实真相、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以及重建法律上的安定1。经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第1/97号宪法性法律修正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于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文确定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辩护保障2,但由于澳门主权的移交,该项基本法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停止在澳门生效,因此,我们希望能借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继续这保障。然而,在基本法内我们似乎找不到任何条文直接规定上诉权作为针对有罪刑事判决的基本权利。但是,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生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确认上诉权,其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此外,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除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外,嫌犯在诉讼程序中任何阶段内特别享有下列权利:)在作出直接与其有关之诉讼行为时在场;)在法官应作出裁判而裁判系对其本人造成影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