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些因素所致,在一些国家内存在着不同法系法制并存的情况。这既是人类文明多样化的反映,也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一)单一制国家不同法系协调案例 单一制国家的主权一元化并不是不同法系的法制和平共处的障碍,相反有时可能还更有助于法制协调的多途径展开。单一制国家的法制多样性并不一定逊色于联邦制国家。例如,毛里求斯(Mauritus)的民法主要受拿破仑法典的,但其商法和刑法却属于普通法系,而其宗教法则明显属于伊斯兰法系01。在单一制国家内部不同法系的法制协调方面,法国处理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的法制协调的事例堪称典范。 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在历史上的一个很长的时期,曾分别被德国和法国统治。1870年,普法战争后,德国兼并了原属法国的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为了稳定被占领土的局势,德国在将帝国颁行于阿尔萨斯和洛林的同时,也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原有的法国法律保留下来。德国还给予该地区很大程度的自治02。这使得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没有发生激烈的反德事件,保持了安定。1919年法国恢复对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行使主权。此时,法国面临着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所实施的德国法系的法制与法国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