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与消灭,都以物权归属作为起点或终结。实践中的物权变动纠纷,除了针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之诉外,还有很多直接针对物权归属状况的争议。这些争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属于民事审判管辖的纠纷应如何适用,审判实践应如何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关系,司法界的认识还不清晰,做法也不一致。正确理解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物权变动模式所作的选择,对于这类纠纷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关于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表述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最具有上的重要性和法律上的复杂性的物权变动,是第一类基于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就是不动产归属从一个民事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物权变动模式针对的就是这类不动产变动。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民事立法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物权变动采取何种原则,由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所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