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登记申请/程序法行为/到达主义/共同申请内容提要: 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启动机制。申请行为本质上为有相对人的表意行为,但不属于法律行为,具有程序法行为的特质。登记申请应当实行到达生效主义,不能撤销但可以撤回,撤回登记申请须在登记完成前进行。登记申请的主要效力在于对登记机关的形成力、对登记程序的启动力、对物权变动的彰显力、对登记顺位的预定力。因虚假的登记申请资料引致的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尔后向登记申请人追偿。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我国物权法草案专门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规范;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不少规范,但这些规范比较零散,而且不合法理者颇多。因此,基于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重要地位,按照学者的普遍认识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接下来就应当抓紧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的启动主要依赖于申请权人的申请,但有关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研究在我国民法学界还未引起应有的关注。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一、登记申请的法律性质不动产登记申请,即民事主体请求登记机关做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