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立法价值;罪名;评判内容提要: 对于正处于信息化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而言,个人信息已成为具有基础性价值的社会资源。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入罪化,是刑法人性化价值理念的重要回归,也是公平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彰显。修正案(七)第7条在罪名上宜确定为“侵犯个人信息罪”;其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列举式的行为描述方式欠缺妥当性;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从所侵犯的信息量、信息的重要程度、信息的影响力、以及行为的次数等方面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次刑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贪污贿赂、市场经济发展重要领域、公民权益保护等,是国家继刑法修正案(六)之后对刑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其中第7条关于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规定,既是当前处于信息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也是刑法价值理念回归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背景 信息集约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在高速发展的科技支撑下,我国已进入社会的信息化转型时期。密集化、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