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未来制定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无疑是其中的重点。文章首先阐述了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性质和意义,然后运用比较法学的,介绍了现在世界上三种典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主要从价值判断和利益的角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未来的不动产登记应采对抗主义、形式审查制。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要注意坚持“五个统一”的原则。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自近代以来,登记即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类型繁多,占有关系非常复杂,往往涉及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经常发生不动产的直接占有人与不动产的真正所有权人非为同一人的情况。为了明确不动产之上的各种物权,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各国皆以国家有权机关的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从法制史上看,我国物权变动采公示主义,土地所有权变动实行“登记”制度,悠久,1929-1931年国民党时期的民法典便建立了意义上的物权变动的完善的公示公信制度。但自解放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大陆上始终未能建立一套系统和完善的物权变动制度,迄今尚未颁行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仅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