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客观化倾向/司法裁量权/人格评价内容提要: 中国刑法的突出特点是将犯罪的结果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依据,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这种特点影响了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导致司法人员定罪与量刑的余地有限。其优点在于缩小犯罪圈、节约司法资源,且操作简便,能够在客观上保持公平;其不利之处是未体现个别预防、教育刑思想,忽视对犯罪人人格的评价以及对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的评价。未来立法的趋向应是改变片面以数额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化倾向。一、中国刑法特点 中国刑法的突出特点是将犯罪的结果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依据。具体表现为:其一,定罪起点以犯罪结果数额为基本依据。大家知道,我国刑法中许多犯罪都有一个定罪的数量起点,俗称“刑事门槛”,比如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故意伤害罪实际要求“轻伤”的结果,等等,如果达不到这些客观危害程度标准的话,那么就作为其他违法行为如治安行为予以处罚;其二,量刑也以犯罪结果数额作为主要依据,突出体现在刑法规定大量的数额结果“加重犯”。比如在侵犯财产罪方面,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规定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作为加重犯,刑法第26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