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解释/情理交融/实用理性/妥协意向/视域交融内容提要: 尽管在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存在着多样的解释目的追求,但其中最重要者为寻求法律解释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的实现具体地体现为:以“情理交融”来实现不可言说的良心判决;借“实用理性”来寻求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通过“妥协意向”追求法律解释中的实践互动;并最终实现在法律解释中人们交往行为的“视域融合”。 季卫东在谈到中国古典法律解释问题时,曾总结出了它在目的方面的“四个相位”,它们分别是“不可言说”、“无穷之辞”、“以法为教”、“并无异说”。对此,他分别解释道:“对于不可言说的部分的正义性的判断,很难按照外部的绝对标准来进行。承认有些事情是不可言说的,就等于承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可能掌握案件的全部情节或者信息,也就不得不承认司法判断的局限性、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强调身处特殊情境中的当事人独自的感受、理解、承认、以及心理满足。“关于规范本身的说理就像庄子与惠子的对话,很容易流于前提和推论以及贯穿其中的逻辑规则的永无止境的追加过程。“为了终止当事人之间围绕规范正当性而进行的无止境的语言游戏,需要导入并利用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