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引渡法不是基本法。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是由一系列针对引渡事项的程序规则组成的,属于特殊程序法,又是解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专门法。引渡的性质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仍然属于刑事法律范畴的事务。在我国引渡法中运用犯罪不引渡原则。引渡法中的裁定权主要有两类:即行政裁定权和司法裁定权。我国采用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模式是可行的方案。在引渡法中引入人权保障的观念是引渡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许多载有引渡条款的刑事法国际公约,承诺将对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罪承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际义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等11个国家签定了引渡条约。为了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为引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便利于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引渡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和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