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题】本文认为,村民自治既不是村民个人自治,也不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而是作为自治主体的全体村民的自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自治制度作为宪法的独立章节予以明确规定。在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内部,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体的执行机关,不能将其称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体应当拥有自治权,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法人形态法定原则,村民自治体可以归类为自治法人。【关 键 词】村民自治/自治权/自治规范/村民委员会【 正 文 】的城市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的规定,它们的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其自治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被现行法律确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从而不享有如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所具有的地方政权性质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形式如何归类,学术界鲜有论及。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说,中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应当属于基层的社区自治,这种自治体本身不是作为政权组织存在,而是在基层政权组织之下,由基层社区的居民所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单位。它“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