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指由死刑立法、司法、行刑法构成的死刑法律制度及其活动过程形成的关于死刑的认知、死刑礼仪、死刑存废价值观、相关社会理念及伦理基础、有关社会心理特征、民族风习及习惯法等精神产品及精神本身的总和。广义的死刑文化还包括死刑制度赖以发展或生存的物质经济基础及社会政治基础、审决和执行死刑的机构、相关物质设施、设备、场合等。本文所谓死刑文化,主要指前者,包括死刑制度文化、理论文化、风习文化、观念文化、道德文化等。一、中国死刑文化探源死刑是国家刑罚权的产物。是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判定、行刑机构执行的、全面剥夺受刑人生命的刑罚;有学者谓之为国家对受刑人的“合法谋杀”;还有人称之为“司法杀人”。然而,毋庸讳言,作为国家主权表征之一的“死刑”,在本质上是有别于一般意义的“死亡”及一般意义的“谋杀”的。一般意义的死亡,无论是生老病死、事故身亡还是惨遭谋杀,均缺乏作为政治动物与社会动物统一体的“人的特性”。因为除人之外,地球大气层内其他动物虽然有生有死、有灭有亡,且都可能发生被其他同种不同种动物“谋杀”的现象,但“生老病死”毕竟属于自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