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以前,我担任美国驻华法院院长一职时,废除治外法权的开始彰显。我提出了一个折中性的建议,即应有一个过渡时期,此时外国驻华法院适用。1我相信,中国人会欢迎这一提议,它将消除中国积压已久的一个问题,同一国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及其冲突。因此,我怀着强烈的兴趣阅读了我先前同事斯金纳特纳(Skinner Turner)先生新近关于此问题的一篇文章。特纳爵士是英国皇家驻华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而我则任职于美国法院。 最初提出这一计划之际,那些从未过这一问题的人不相信中国具有一种可以容纳法院之存在的法律制度。于是乎,这一计划,一如其他,没有付诸实施。但是,现在,因为中国政府已经明确宣布废止治外法权,使得别国需采取措施回应之的问题就是不言而喻的了。我注意到,在某些圈子内,对这一数年前的计划的态度已经改变。我希望其命运,不致像被罗马塔奎乌尼斯*国王拒斥的西卜林书一样,直到一切都迫在眉睫,国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并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无论如何,现今的情势提出了一个亟需回答的问题:中国有法律制度吗?若有的话,又是什么样子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前一部分可以作出如下简短回答:中国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