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给中国电信服务业带来挑战,应当突破加强行政管制的传统思路,针对电信服务业的现状,参照世贸组织基础电信协议,坚持扩大竞争的政府管制取向,寻求放松管制与改善管制相结合的法律对策。关键词:电信服务业 世贸组织 结构性缺陷 政府管制电信服务业是中国最早施行政府管制体制初步改革的基础设施产业,它为中国政府管制理论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实证资料。同时,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实践对其他基础设施产业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和示范意义。面对“入世”的挑战,纵观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发展现状,特别是电信市场因政府管制行为不当而存在的严重结构性缺陷,令人担忧。为此,我们应当探寻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行为与世贸组织基础电信协议的差距,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研究缩小和弥补这种差距的对策,为中国电信服务业的体制改革和立法完善提供建议,并为完善其他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管制提供借鉴。一、中国电信服务业及其管制立法的现状自80年代以来,中国电信服务业经过放松价格管制、打破独家垄断和管制机构改革并产业重组为内容的三阶段改革,突破了原来政企合一、行政性独家垄断的体制框架,初步形成了各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