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不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都有待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 应当说,知识产权的批判与对策研究都是不可少的,但有一个重点放在何处的问题。面对中国这种侵权严重与权利滥用同样严重的复杂状况,在如何评价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问题上,中国法院的观点似乎比我们许多学者的观点更为可取。 “定位”是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与发达国家比,也可以与不发达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比,看看是高了还是低了。当然比较有可比性的,还是与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 “定位”是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退出“已经超高保护”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事。 “定位”时当然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状况。在大多数人对某个基本不了解时,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过头”,往往是与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远不到位并存的。江苏省在年月征求意见的“知识产权战略”草案中,把“年内让的居民懂得什么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任务,实在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到有一天中国的多数都能够像海尔、华为那样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开拓市场,而不是总被别人以知识产权大棒追打,给中国的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