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犯罪成立体系 比较分析 犯罪论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界目前正在进行“犯罪构成体系重构或者完善”的讨论。“重构说”强调应以德国及日本的犯罪成立体系为参照,对源自前苏联的我国通说性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全面改造,而“完善说”对通说体系的态度则以调适修补为基调。因而,站在解说中国问题的立场对德日体系之利弊得失作出评析,便尽显必要。 犯罪成立体系是指刑法学对行为成立犯罪之基本条件的理论建构(在我国通常称为“犯罪构成”)。欲对不同国家不同体系之利弊得失作出评价,这显然是一项极其困难的工作。对评价结论之最大影响在于:在根本上,不同体系本属不同文化背景所形成之特定产物,其能够长时期存在本身就已展示出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而论者在对他国问题评价时,“不可能把自我消解到零度作为一张无字的白纸去接近文本”,不可避免是在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背景下打量他方,往往并不能看到或注意对方被遮蔽的文化背景,总会程度不一将受自身文化影响而形成的“先见”或“偏见”,想当然地视为“他方知识”。 为尽可能避免“偏见”和讨论中无谓的词义纠缠,便需要构建一些共识性的背景知识。为此,笔者就犯罪成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