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日本的形态主要规定在商法之中,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私有的产物,的企业形态则主要是适应主义市场经济的而确立起来的新型的社会主义企业形态。两者之间,虽有许多可沟通之处,但存在本质差异。由于我国的企业制度侧重于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态的发展,而日本的企业制度则从一开始就主要以私有企业为调整对象,因此两国的企业形态在所依据的体系和商业习惯法的适用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关 键 词:企业、公司、商法、所有制 在中国和日本的经济往来中,常常有人因为两国的企业形态不同而踌躇不前。这是因为,在我国,尽管从建国以来就开始对企业和企业法进行,但就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却始终未能启用。直到企业制度从单一的公有制走向多样经济形式并存,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等传统企业形式重新复兴,人们才开始触及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和研究。1 一、日本的企业形态 (一)商人、公司、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体系 日本的商法中,没有使用企业这个概念,而只有商人、商行为和公司的概念。在商人的规定上,日本商法基本上采用法国的客观主义,即认为以一定的商行为为业